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采购商城商品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采购商城(以下简称“采购商城”)的商品管理秩序,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供应商在采购商城发布的商品。供应商发布商品即视为知悉、理解并完全接受本规则全部条款。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供应商”,指在采购商城注册并上架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规则为《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采购商城管理实施规则》(以下简称《实施规则》)与《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采购商城商品发布规范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商品发布规范》)的配套补充规则。供应商在商品管理活动中须同时遵守上述三份规则;三者在同一事项上规定不一致的,以采购商城运营方解释为准,运营方有权选择适用更有利于维护平台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条款。
第二章 商品价格规范
第五条 供应商在商品发布页面所填商品市场价会显示于该商品详情页,供应商需保障各项价格真实、准确,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价格信息错误、不实、滞后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全额承担。
第六条 商城商品价格管理规则由商城管理执行机构在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采购商城网站进行发布、公示。商品价格已经充分考虑货物/服务本身价格、维修、更换、售后、运费等成本费用,入驻供应商应当对自己的报价负责。进入商城发布商品单价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上架商品价格不得高于京东、苏宁、天猫等大型上市网购商城的自营店、门店商场有交易记录的三家。
(二)上架商品价格不得高于供应商实体店或电子商务平台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给予其他客户的成交价格。
(三)上架商品在全国范围内同品牌同型号配置标准和服务标准应当统一,超出标准范畴的个性化选配件或服务应当明确收费标准,由采购人自行选购。
第七条 禁止价格违法行为:
(一)禁止标示价格与实际不符:供应商禁止采取标示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与实际不符的方式进行促销活动。
(二)禁止串通操纵价格: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三)禁止低价倾销:供应商不得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四)禁止哄抬价格:供应商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五)禁止价格欺诈:供应商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与其进行交易。
(六)禁止变相提价或压价:供应商不得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禁止牟取暴利:供应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与其进行交易,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第三章 商品质量规范
第八条 商品质量需符合国家、行业或产品上所标识的产品执行标准,不得发布残次品。
第九条 商品必须为正品,不得发布盗版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商品。
第十条 供应商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采购人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十一条 供应商销售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二条 供应商禁止销售以下商品:
(一)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
(三)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 供应商发现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采购人,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供应商应当承担采购人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四章 采购商城禁止销售的商品清单
第十四条 以下商品及信息均禁止在本采购商城上架发售:
一、枪支、弹药、军火武器类
(一)枪支、弹药、军火
(二)枪支、弹药、军火的零部件、相关器材、配件、附属产品及其制作方法
(三)仿真枪支、仿真弹药、仿真军火类商品
二、军用、警用等国家机关相关用品类
(一)军用、警用、其他国家机关部门的服饰配件及其仿制品、大型徽章及其仿制品
(二)军用、警用的设备制品及其仿制品
(三)不当使用军用、警用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门标志的商品
(四)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三、管制器具类
(一)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他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的管制器具
(二)管制类刀具
(三)弓弩配件及飞镖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商品
四、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类
(一)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
(二)易燃、易爆物品;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的相关方法
五、毒品及相关工具类
(一)毒品及毒品衍生品
(二)制毒原料、易制毒化学品
(三)吸毒工具、配件及介绍制作毒品的相关方法及信息
(四)含有宣扬涉毒文化的信息
六、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政治与社会稳定的有害信息类
(一)含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或利益,破坏国家政治稳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泄露国家秘密的商品或信息
(二)含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民族仇恨、种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的商品或信息
(三)含有损害国家荣誉、名誉,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美化他国侵略史实或宣扬军国主义思想的商品或信息
(四)含有传播或评议国家政策、国家领导人、政治事件、社会事件、宗教活动等的商品或信息
七、色情、暴力、低俗商品或信息类
(一)含有淫秽内容的音像及其制品、视频及其制品、招嫖服务、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及邀请码
(二)含有色情、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及其制品、视频及其制品、读物、游戏;用于传播色情、暴力内容的软件、图片、种子文件、网盘资源;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
(三)含有色情、暴力、低俗内容的图片及信息;用于传播低俗信息的软件、图片、种子文件、网盘资源
(四)境外成人秀商品
八、赌博、博彩商品及服务类
(一)赌博、博彩类商品及服务
九、侵犯他人隐私的相关商品、信息及服务类
(一)用于侵害信息或数据的软件、设备及相关服务
(二)黑客相关的软件、工具、教程类商品及服务
(三)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窃听窃照的设备、软件及相关服务
十、药品类
(一)假药、劣药及其他禁止出售的药品
(二)特殊管理的药品
(三)境内处方药及非处方药、境外药,特定品类下的相关商品除外
(四)采购商城认定的与药品作用相同或相似情形的商品
十一、兽药及相关商品类
(一)兽药药监部门专项行政许可的兽药处方药;国家公示查处的兽药;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兽药;兽药原料药;假、劣兽药。
十二、农药类
(一)农业部发布的禁用限用类农药
十三、医疗器械类
(一)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医疗器械;
(二)未获得相关行政许可即销售或超出行政许可范围的医疗器械
十四、人类健康及医疗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类
(一)人体器官、遗体、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及相关服务
(二)健康诊断、咨询服务
十五、涉及欺诈、盗窃、作弊、骚扰他人等商品或服务类
(一)非法所得的商品:偷盗、走私、抢劫、欺诈、无人认领等非法所得
(二)偷盗工具类商品及服务:用于达到盗取目的的工具、教程及服务
(三)欺诈工具类商品及服务:具有欺诈风险的商品及服务;未经采购商城许可的用于兑换商品实物或服务的定额卡券、储值卡券、储值服务、将购买款项分期返还的交易类商品
(四)用于作弊的工具类商品及服务:用于达到作弊目的的工具、教程及服务;具有作弊风险的商品及服务;代炒作、代投票、代删除等不当获取流量或人气,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商品或信息;用于提高抢购成功概率、干扰采购商城正常秩序的软件或服务
(五)用于骚扰他人的工具类商品及服务:用于骚扰他人的工具类商品及服务
(六)代办类商品及服务:不适宜开展的代办类服务
十六、动植物及动物捕杀商品类
(一)国家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三有”动物及相关商品
(二)已灭绝动物、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
(三)国家保护类植物
(四)动物捕杀设备及配件
(五)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及相关制品
十七、金融相关商品及服务类
(一)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二)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的虚拟货币等数字化产品及衍生服务
(三)仅限特定金融机构方可提供的商品或相关服务
(四)非法传销类商品
(五)人民币及仿制品、外币及仿制品
(六)非法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或相关产品
(七)非法集资类商品
十八、烟草及相关产品类
(一)烟草及烟草专用机械,电子烟及相关产品
十九、网络账号类
(一)互联网用户账号类商品或服务
二十、网络游戏及相关服务类
(一)未经国家备案、官方已停止经营、外挂、私服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类商品及服务;游戏版权号交易及相关服务
(二)游戏币商品及充值类服务
二十一、封建迷信类
(一)违反自然科学、封建迷信类的商品及服务
二十二、出版物、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内部图书类
(一)境外出版物代购类商品或服务
(二)法律规定禁止出版发行的内容、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书籍
(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内部发行图书
二十三、交通、航空设备及相关服务类
(一)已报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及“五大总成”;非法拼装的车辆
(二)汽车安全气囊、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
(三)航空或铁路相关的设备、配件、模型图纸等须由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采购的商品或服务
二十四、旅行与出入境相关商品及服务类
(一)实际入住人无需经过酒店实名登记便可入住、或因卖家原因导致交易订单中载明的入住人信息与卖家在酒店预留的入住人信息不符的酒店类商品或服务
(二)未取得旅行业务相关经营资质、规避合法出入境流程的商品或服务
(三)航空公司积分、里程,航空公司积分/里程兑换的机票;铁路里程积分、铁路里程积分兑换的车票。从事票务代理服务的合法经营主体除外(应具备相应资质)。
二十五、通讯商品及服务类
(一)已激活的手机卡、上网卡等违反国家实名制规定的商品
(二)境内运营商的上网资费卡或资费套餐及SIM卡及未经实名登记便可登录使用的通话、上网类商品及服务
(三)采购商城禁止发布任何用于实施或协助“SP业务自消费”(即电信增值服务商为提升业绩、套取分成等目的,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的虚假消费、诱导消费、恶意扣费等行为)的商品、工具、技术服务、教程或账号,违者将按平台规则采取商品下架、限制发布权限、关闭店铺等处罚。
二十六、不符合国家生产标准商品类
(一)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不符合采购商城公布的规则中要求的商品
(二)存在制假风险的品牌配件类商品
二十七、依法被限制进出口的商品及服务类
(一)法律法规、管理措施与决议等要求中被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商品或服务
二十八、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类
(一)文物及特殊集邮票品
(二)采购商城及旗下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账号及服务,未经授权或仿冒采购商城及旗下公司的产品、软件及服务
(三)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四)不得私自转让的物流类商品及补助类商品
(五)海南离岛免税代购类商品及服务
(六)气象资料
(七)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
(八)采购商城不允许发布的盲盒/福袋商品
二十九、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商品或信息类
(一)含有未成年人软色情内容的图片及信息;用于传播未成年人软色情信息的软件、图片、种子文件、网盘资源
(二)含有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信息
三十、病原微生物类
(一)病原微生物
第五章 食品经营专项规范
第十五条 商品的描述信息在商品类页面各区块中(如商品标题、图片、属性区域、详情描述等)保证要素一致性,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码、厂名、厂址、厂家联系方式、配料表、贮存条件、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品牌名称、包装方式、产地等信息。
第十六条 临近保质期的食品,供应商须在商品发布时在详情页或通过其他方式明示食品的保质期和过期时间;保质期大于等于30天的商品,当其剩余保质期小于10天的,不得发布(区域零售食品等特定商品除外)。
第十七条 商品发布时须正确、完整填写“产地、包装方式”等属性,并上传相应的生产许可证、食品标签、中文背标等实拍图。
第十八条 须如实描述商品的实际功效,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治病预防、治疗等功效描述,不得真人展示效果,所描述内容须与国家批准的实物外包装说明信息内容一致。
第十九条 如为保健食品的,还应当遵守如下要求:
(一)应如实填写健字号和品牌信息,健字号须在有效期内;
(二)商品描述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
(三)商品描述须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第二十条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供应商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召回,并下架或删除采购商城相关商品。对于应召回的商品,供应商怠于召回的,采购商城视情节严重程度可采取下架商品、删除商品、监管商品、限制商品发布、屏蔽店铺、监管账户、查封账户等措施。因此造成损失的,由供应商全额赔偿。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发生如下情形的,属于违法行为:
(一)供应商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其他特定食品经营所需的资质证明材料,或供应商资质已过期或被吊销,供应商挪用他人资质或者伪造资质的,或其他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情形的;
(二)供应商未在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营业执照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更新的;
(三)未登记供应商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前述登记信息不真实的;
(四)供应商未在采购商城公示其真实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或公示信息不真实的;
(五)供应商生产经营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的;
(六)供应商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
(七)供应商未选择资质合法、保证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者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料,未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
(八)供应商在加工过程中未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
(九)供应商未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未对食品进行包装,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装卸的,或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十)供应商在采购商城销售的食品未与线下实体店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
(十一)供应商自配送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和包装、不得直接接触食品,保证配送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等安全配送义务的;
(十二)供应商未对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保存、配送措施的;
(十三)供应商提供的食品/商品带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四)供应商未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或者未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的;
(十五)供应商拒绝、阻挠采购商城或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
(十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禁止供应商进行的其他违法行为。
上述任一行为,运营方有权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供应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经济赔偿。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发生如下情形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一)因食品安全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致人死亡的;
(二)发生较大级别及较大以上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
(四)导致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事故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应商拒不承担责任或不积极处理问题的;
(六)出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食品,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七)供应商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八)供应商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九)供应商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
(十)供应商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十一)供应商因食品安全事故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二)其他因食品安全事故引发严重后果,属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
发生上述任一严重违法行为,运营方立即终止服务、清退供应商、扣除全部保证金,并移送监管部门及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出售以下任一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为采购人退款。若采购人要求赔偿,应再向采购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法院】依法认定(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出售过期食品或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晚于该商品的实际生产日期;
(二)其他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
第二十四条 采购商城发现供应商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根据投诉举报供应商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查证属实的,采购商城有权根据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要求供应商立即纠正行为,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删除相应商品或信息,包括上架中的商品或信息。同时,采购商城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搜索屏蔽商品、关闭订单直至清退供应商等措施,并向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供应商出现本规范中的严重违法行为的,采购商城将立即停止向供应商提供采购商城服务。同时,采购商城有权交由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供应商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专项规范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发布商品应符合《采购商城商品发布规范管理规则》。
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及充电器产品均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整车(含蓄电池)应依法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商家须在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及CCC认证证书等相关证照。
第二十七条 应在商品详情页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禁止发布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禁止店铺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商城管理规定,采购商城将对违规商品采取严格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违规商品进行下架处理。同时,采购商城会将违法线索报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由相关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商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江西省精彩纵横采购咨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6年5月19日起执行。此前版本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版本为准。